時間:2025-08-17 欄目:研招資訊
歡迎報考2020年北京外國語大學碩士研究生!
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時間為2019年12月21日—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以準考證時間為準)。《準考證》于12月14日-23日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yz.chsi.com.cn/)進行打印。《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本人《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正式開考時間為上午8:30,下午14:00。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考生只準攜帶必需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北京外國語大學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注:我校自命題外國語科目(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須使用我校發放的客觀題標準答題卡,請相關考生攜帶2B鉛筆、橡皮、黑色簽字筆等必備文具。
溫馨提醒報北京外國語大學考點(考點編號1130)的考生:
1. 請考生在開考前30分鐘憑《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
2. 考生可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到我校查看考場所在逸夫樓的具體位置(請考生不要影響我校正常教學活動秩序),考場號見我校逸夫樓前展板或附件一,考生座位請考生在考試當天依監考員安排及座位座簽,對號入座。
3. 請考生在進入考場前作好準備,提前上衛生間。
4. 考生依照所報考單位要求攜帶相應文具。
5. 手機等通訊工具必須在開考前關機并關閉所有鈴聲,放入個人包袋并存于考場內指定位置。凡開考后,發現隨身攜帶手機,不管是否開機均按違紀處理;發現手機發出鈴聲,不管是否在本人身邊均按違紀處理。
6. 北京外國語大學考點允許考生提前交卷時間為考試結束前30分鐘到考試結束前10分鐘。
7. 考試期間我校校醫院派醫生及護士駐考點值班。
8. 無校內車證的社會車輛在考試期間不得進入我校,請考生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點。
9. 請各位考生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本人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遵守國家法律,使用有效期內的真實身份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已觸犯《刑法》,將受到法律制裁,請自覺樹立遵章守紀、誠信應考意識。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一:
考場號地點
1考場一層101教室
2考場一層103教室
3考場一層第一階梯教室
4考場
5考場一層第二階梯教室
6考場
7考場二層202教室
8考場二層203教室
9考場二層205教室
10考場二層211教室
11考場三層302教室
12考場三層303教室
13考場三層305教室
14考場三層315教室
15考場三層318教室
16考場四層402教室
17考場四層403教室
18考場四層405教室
19考場四層410教室
20考場四層415教室
21考場五層502教室
22考場五層503教室
23考場五層505教室
24考場五層510教室
25考場五層515教室
26考場六層602教室
27考場二層第三階梯教室
28考場
29考場
30考場六層610教室
31考場六層615教室
32考場六層603教室
33考場一層116教室
34考場
附件二:北京外國語大學考點示意圖
附件三: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安全的內容修訂
1.刑法(以往使用條款)
第二百八十二條【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
2.《刑法(修正案九)》
——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考試作弊罪】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考試作弊罪】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代替考試罪】
3.違規處罰、處理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18、33號令)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36號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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